福大土[2015]38号土木工程学院院务委员会章程

发布:15-10-12 00:00来源:暂无    点击数:


第一条 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工作方针、建立健全规范化、制度化的管理体系,推进学院国际化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》(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)和《福州大学章程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学院实际, 成立土木工程学院院务委员会,并制订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 在学校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,院务委员会组织实施学校和学院党政联系会议的有关决议,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、文化传承创新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传达并贯彻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,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行政任务。

(二)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,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。

(三)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,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。

(四)组织开展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。

(五)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,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,实施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。

(六)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,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。

(七)提出学院人员经费和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及分配方案,拟定年度经费预算报告;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以及各种合法渠道获得的办学经费和资产。

(八)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、维修项目和设备购置计划,加强财务管理,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。

(九)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。

第三条  院长或常务副院长主持院务会,研究和决定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。院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、常务副院长、副院长和院长助理(不具投票权)组成。院务委员会成员调离现任职位,自动失去院务委员会成员资格,由接任者自然继任。

第四条  院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:

(一)会议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召集并主持。院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,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。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。

(二)会议的时间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确定。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,院长或常务副院长确定。对重要议题,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。会议的时间和议题,应当提前通知相关领导。

(三)会议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,由主持人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。

(四)会议由学院办公室作会议记录,并编发会议纪要。会议纪要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签发。会议纪要应及时发送相关人员,并按规定将记录和纪要归档。 

(五)会议决定的事项,由分管副院长负责落实,院办公室协助督办,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院长或常务副院长。经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修改,应由院务会议再次研究通过后方为有效。

(六)院务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,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、过程和决议。

第五条  本章程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,与本章程条款不一致的既有相关文件或规定自动废止。章程内容由本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。

福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

2015年10月1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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